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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王彥捷
王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彥捷於民國103年11月至000年0月間邀同債務人 王蕙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0,417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彥捷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蕙蘭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0,417元 112年11月1日起 至113年3月20日止 1.65% 112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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