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074,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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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蔡雅涵

蔡茂村

一、債務人蔡茂村、蔡雅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雅涵於民國98年12月至000年0月間邀同債務人 蔡茂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乙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6,961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雅涵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茂村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6,961元 112年11月1日起 至113年3月20日止 1.65% 112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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