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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秋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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