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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巧嶸
代 理 人 吳政諺
債 務 人 陳工勝
黃靖絜即黃淑慧
陳天佑即陳惠茹(即陳金蘭、陳王勝義之繼承人)之 繼承人
陳鑑今即陳金蓮(即陳金蘭、陳王勝義之繼承人)之 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天佑、陳鑑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工勝、黃靖絜即黃淑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工勝、黃靖絜即黃淑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17,320元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9.6%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30%計算。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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