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358,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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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明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明坤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乃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明坤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59,941元,而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79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62,73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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