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48,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鄭美妹即張大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大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大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00,000元 94年9月23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6.9%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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