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52,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楊世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5,143元 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期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三期新臺幣600元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2 591,699元 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99% 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期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三期新臺幣600元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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