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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唐福熙
債 務 人 温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方 式 1 12,000元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2 256,500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3 33,613元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4 653,449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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