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2033,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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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朱若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朱若喬前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7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78,93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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