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2034,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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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賜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賜恩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㈡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27,19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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