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2227,202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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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雍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雍欽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並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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