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2245,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妙祺即黃美雅即王美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0,517元 111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92,986元 111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88% 3 157,922元 111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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