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2475,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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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范偉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范偉晨於111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2,879元 113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122,600元 113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89% 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3 122,975元 113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1% 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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