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月美即潘春男之繼承人
潘月英即潘春男之繼承人
潘新生即潘春男之繼承人
潘新妹即潘春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春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春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