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朱峻華即朱祐豎即朱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