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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楊國忠即陳國忠即楊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217,392元9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9.77%9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180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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