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416,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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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世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93,951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90,192元為本金;

新臺幣3,666元為利息;

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江世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156,771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50,952元為本金;

新臺幣5,726元為利息;

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江世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333,76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17,966元為本金;

新臺幣15,701元為利息;

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江世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97,23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92,481元為本金;

新臺幣4,656元為利息;

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江世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21,637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0,476元為本金;

新臺幣1,068元為利息;

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0,192元 113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 無 無 2 150,952元 113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6% 3 317,966元 113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3% 4 92,481元 113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5 20,476元 113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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