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高秀鳳即高振益之繼承人
高秀珠即高振益之繼承人
高秀敏即高振益之繼承人
高秀玲即高振益之繼承人
高睿達即高振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振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振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40,369元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