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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鄭瓔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瓔雪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58,20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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