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626,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鐘浩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33,24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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