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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沈晉宏
沈譽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沈晉宏邀其餘債務人沈譽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共計470萬:1.新臺幣2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5日起至民國116年6月5日止,每六個月1期分14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息按年息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年息0%)。
2.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每六個月1期分10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息按年息0.54%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年息1.29%)。
3.新臺幣17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6日起至119年4月6日止,每月1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0.97%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年息1.720%)。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沈晉宏農業發展基金青農貸款應於每年5月5日及11月5日繳付本息,另原民貸款應於每月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5月5日、112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又沈譽峻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33,332元 112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627%計息,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2.84%計息。
112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818,182元 112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627%計息,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2.84%計息。
112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1,579,203元 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72% 112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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