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64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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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柯王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0,346元 112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95% 112年10月24日起 至113年4月23日止 0.2595% 113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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