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64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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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蘇于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本金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929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46,289元 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99% 112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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