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653,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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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施永重即大興水電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本 金 違 約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1 4,800,000元 112年11月6日起 至113年2月15日止 2.625% 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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