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678,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呂依霖即呂惠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40,447元 99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72% 99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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