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文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14.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4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1,3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0,490元 112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 112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81,321元 112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 112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