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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蘇建穎
陳金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及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建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金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43,511元 112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2.17% 112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3,244,367元 112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7% 112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515,379元 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7% 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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