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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肇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新臺幣16,784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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