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788,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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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莫豐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柒萬零伍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莫豐益於民國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民國11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31,134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新臺幣41,958元整、消費款新臺幣80,616元整、預借現金新臺幣36,0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新臺幣253,43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17,924元整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70,052元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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