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8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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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清文即鄭宗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宗豐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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