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孟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617元 105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40,490元 106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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