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91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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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巴丞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巴丞淯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79,485元正未給付,其中74,826元為本金;

3,666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巴丞淯於民國112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972,117元正未給付,其中935,377元為本金;

35,447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巴丞淯於民國108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183,734元正未給付,其中173,249元為本金;

9,192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4,826 113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03% 無 無 2 935,377元 113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03% 3 173,249元 113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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