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麗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24,876元 99年6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99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1,200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