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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文剛(清算人)
被聲請人 東台製糖兩合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兩合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115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東台製糖兩合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現有土地42筆中,有道路用地18筆、墓地3筆、公園用地3筆、落海農地3筆、畸零農地2筆、建地6筆,其中,建地有2筆被竊占部分因追查竊占者身份未果,尚難起訴請求返還,畸零地7筆,或尚待政府徵收、或因土地相關法規未定案而難以變價、墓地被竊占濫葬者待查明以利催告拆遷,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20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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