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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建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何日新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何日新(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民國85年4月13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路000巷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臺退除役官兵,不幸於85年4月13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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