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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請人陳瑞富
相對人郭敏明
豊春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郭敏明、豊春傳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一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郭敏明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三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郭敏明、豊春傳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三紙,豊春傳部分因印章、簽名部分與豊春傳戶籍資料姓名不符,故豊春傳簽發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表一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號 | (新臺幣) | |||||
001 | 112年7月18日 | 231,600元 | 未記載 | 112年7月18日 | WG0000000 |
表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編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號 | (新臺幣) | |||||
002 | 112年9月11日 | 8,580元 | 未記載 | 112年9月11日 | CH-No-443843 | |
003 | 112年9月27日 | 19,500元 | 未記載 | 112年9月27日 | CH-No-443858 | |
004 | 113年1月17日 | 50,000元 | 未記載 | 113年1月17日 | CH-No-202023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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