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票,195,2024080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請人陳瑞富
相對人郭敏明


豊春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郭敏明、豊春傳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一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郭敏明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三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郭敏明、豊春傳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三紙,豊春傳部分因印章、簽名部分與豊春傳戶籍資料姓名不符,故豊春傳簽發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表一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9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18日
231,6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18日
WG0000000

表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9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2
112年9月11日
8,58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1日
CH-No-443843

003
112年9月27日
19,5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7日
CH-No-443858

004
113年1月17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17日
CH-No-202023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