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繼,151,202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吳逸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清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吳清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清龍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