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聲,6,202408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駿 



相  對  人  曾文科 
            曾國奕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婉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687,000元准予返還。」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867,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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