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黃鏡容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 告 陳菊子
被告陳菊子
特別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 告 黃厚薰
被 告 黃千毓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6 號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10分,在民事第一法庭不公開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馬培基
書 記 官 鄭志釩
通 譯 陳文億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黃鏡容 未到
原告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到
被 告 陳菊子 未到
被告陳菊子
特別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到
被 告 黃厚薰 到
被 告 黃千毓 到
本日進行和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官:勸解兩造讓步
兩造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黃朝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各4分之1,依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無訛後始簽名如后: 原告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 告 黃厚薰 被 告 黃千毓 被告特別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鄭志釩 法 官 馬培基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附表:編號被繼承人黃朝香之遺產項目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臺東縣○○市○○段0000 地號土地( 面積8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1,458,000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應有部分1/4。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3,281,800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應有部分1/4。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房屋(臺東市○○段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43,900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應有部分1/4。
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臺東市○○段0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119,600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應有部分1/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1,574,144及法定孳息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1/4。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920,709(1,370,709-450,000)及法定孳息支出喪葬費用等雜支,先由此帳戶金額扣除450,000元後,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321,783及法定孳息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1/4。
應收債權(郵局之利息)1,353及法定孳息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1/4。
應收債權(合作金庫之利息)1,356及法定孳息由原告黃鏡容、及被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1/4。
應收債權(中國信82由原告黃鏡容、及被(續上頁)託之利息)及法定孳息告陳菊子、黃千毓、黃厚薰各分得1/4。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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