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家聲,58,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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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佩真 
非訟代理人  郭啟良 
上列聲請人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49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許吉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0年度執字第759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等證據佐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49號被繼承人許吉昌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

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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