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法,6,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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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布拉瑞揚帕格勒法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布拉瑞揚舞團文化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

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布拉瑞揚舞團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經第3屆董事會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臺東縣政府113年2月1日府文推字第1130025508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4條僅係將其原主事務所設於臺東縣金峰鄉之地址,改設至臺東縣臺東市地址;

另第16條亦僅係增定前揭修正內容之日期,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件;相對人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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