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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兆明
代 理 人 石麗娟
相 對 人 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需要,經第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增設附設私立樂智綜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並修正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條文,原捐助章程第4條增加第4款,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第5屆第3次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修正前後之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衛生福利部民國113年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30008094號函各1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係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另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即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由其變更內容觀之,僅係關於財團法人所設立之附設機構及其業務範圍之增訂,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四條: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台東聖母醫院:台東縣○○市○○里00鄰○○街0號。
二、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聖母居家護理所:台東縣○○市○○里00鄰○○街0號。
三、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東縣私立聖母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臺東市○○里00鄰○○街0號。
四、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附設私立樂智綜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台東市○○○路000號。
第四條: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台東聖母醫院:台東縣○○市○○里00鄰○○街0號。
二、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聖母居家護理所:台東縣○○市○○里00鄰○○街0號。
三、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東縣私立聖母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臺東市○○里00鄰○○街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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