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消債更,1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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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蘇偉忠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計算式:3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53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就所提列應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二人之扶養費,每月各8,538元,請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及必要原因(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並陳報應受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即應受扶養人之母楊筱𡝗共同分擔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楊筱𡝗之戶籍謄本與職業、所得及親屬系統表等資料。
另請聲請人與楊筱𡝗對受扶養人於聲請人提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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