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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何秋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計算式:8×51×10-1,000=3,08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2年11月20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五、說明聲請人須扶養其父親之原因?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必要之情形?並提出其家族系統表,以及父親及其所有兄弟姐妹、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父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六、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施奇邑、施○岑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施奇邑有無兼職或打工?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其之在學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及其受扶養人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10年1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依聲請人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中包含房租、基本生活費總計已達2萬9,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並請提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所有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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