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消債更,29,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徐春菊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計算式:6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2,0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即自民國(下同)113年1月11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其有效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
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居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承租請提出租賃契約。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