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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方孟杰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元【計算式:2×51×10-1,000=2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提供之還款方案每月8,201元,對比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減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尚有1萬4,924元【3萬2,000元-1萬7,076=1萬4,924元】,是聲請人應能負擔債權人之還款計算,故請聲請人說明為何無法成立調解之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如聲請人陳報其每月電話費高達1,600元、每月網路費高達1,60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回溯2年內),該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11月17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10年1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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