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消債更,62,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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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郭月英 
代  理  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
若聲請人每月支出加扶養費支出超過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四、聲請人稱須扶養配偶楊安心,惟楊安心之年齡是否已逾法定退休年齡,請釋明楊安心有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另請提出楊安心之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楊家威的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楊安心及楊家威等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9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及領取原因。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八、聲請人陳稱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624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其薪資於扣薪後實領金額為新臺幣1萬5,261元,請提出全部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之薪資收入情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5月20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5月20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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