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消債更,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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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志瑋即張致瑋


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計算式:9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3,77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即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居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承租請提出租賃契約。
五、聲請人自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均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權,然未記載金額,又經債權人陳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調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顯示聲請人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均有設定動產抵押,請說明上開債權是否確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權,並確認是否要提出更正。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薪資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11月7日回溯2年內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2年11月7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
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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