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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朱靜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朱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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