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消債聲,6,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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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請人李玉美
代理人林長振律師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代理人陳奕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玉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7月5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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